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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港市科技局机构的主要职能:
(一)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和措施;负责落实国家、省和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;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苏州市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。

(二)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;制定、实施科技工作年度计划;负责科技统计与监测工作,加强对全市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;指导各镇(区)科技工作。

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算;负责科技经费及各类科技基金的安排使用和评估。

(四)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、省和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、科技专项和人才计划;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。

(五)指导和协调重大研发机构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、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。

(六)组织拟订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政策措施;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,指导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。

(七)组织拟订促进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;促进以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展。

(八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政策措施;指导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;负责高新技术企业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、高新技术产品、自主创新产品的组织申报、初审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;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。

(九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;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人才计划、开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,参与全市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。

(十)负责科技成果、科技奖励、技术市场等工作;指导科技服务体系建设,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。

(十一)拟订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有关政策措施,组织实施科技金融计划。

(十二)拟订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;负责推进我市与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;加强科技镇长团工作和专家咨询团工作;推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;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。

(十三)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苏州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;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;建设市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和管理的体系;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、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;组织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;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;组织申报并实施国家、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计划;编制和组织实施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;负责全市专利资助和奖励;参与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;指导各镇(区)专利工作;指导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;依法指导监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;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。

(十四)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;负责科技行政许可工作;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与管理。

(十五)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工作;负责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、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领导小组、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、市科普联席会议等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
(十六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联系方式
联系电话:0512-58286120
传真:0512-582861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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